搜索
搜索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企业介绍

中国MARA GACC市场准入技术咨询

新闻动态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 (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 分类:新闻动态
  • 作者:荣环进口饲料咨询部
  • 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时间:2021-02-26 15:4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近日,芬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 (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概要描述】近日,芬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 分类:新闻动态
  • 作者:荣环进口饲料咨询部
  • 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时间:2021-02-26 15:40
  • 访问量:
详情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

    近日,芬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26日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TOP
免费咨询
搜索
确认
取消
这是描述信息

关注政策

这是描述信息

免费咨询

手 机:

电 话:

邮 箱:

地 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5号易居国际A座902

Copyright © 2021 荣环(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505911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