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宠物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MARA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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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十二条规定:“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申请登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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